有關高等學校、科研院所:
根據省委辦公廳、省政府辦公廳《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》(贛辦發〔2017〕17號)、
《關于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》(贛辦發〔2019〕5號)等文件精神,現就進一步做好高
校和科研院所職稱自主評審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自主評審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合理設置職稱申報條件,科學制定評價標準,突出品德、能力、業
績導向,克服唯論文、唯學歷、唯獎項傾向,淡化論文發表數量、承擔項目數量和經費,推行代表性成
果評價制度,注重評價研究成果質量、原創價值和對經濟社會發展實際貢獻,不得將SCI論文相關指標和
海外學習經歷作為職稱申報的前置性、限制性條件。
二、進一步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,由自主評審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范圍內,按照
學科發展、人才隊伍建設等需要自主組織開展職稱評審、崗位聘用,加強聘后考核管理,建立崗位動態
管理機制。
三、自主評審高校和科研院所要認真履行職稱評審工作的主體責任,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,按
照本通知要求盡快對已制定的職稱申報條件進行自查、修訂并在2020年度職稱評審時執行。省人社廳將
會同省教育廳、主管部門加強對高校和科研院所職稱自主評審工作的指導和監管,對評審過程建立巡查
制度,對評審質量建立第三方評估制度。
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
2020年3月5日